根据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有规定,再婚夫妻要少于两个孩子才可以再生。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 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九)双方均系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总感觉社会上有那么些人热衷于无中生有。
这不,去年说是“2018年二胎政策停止”,而今年又说“2019年二胎政策停止”。
其实这“二胎政策”(两孩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停止,谁也说不上来,连国家卫计委也不能。生育政策的调整与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公布实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就国家目前出生率来说,只要有钱生多少都行,过几年还不得收单身税。
“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一对夫妻可以生两个孩子,这看似很明白的了;但我国每年有近1000万人离婚,他们可能生育过孩子,再婚时怎么办?
大多省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注意到再婚现象并制定了相关条款。近日,有权威法学专家表示,相关条款并未涵盖再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二孩”条例存在较大漏洞!
这是真的吗?各省份《条例》制定的相关条款是否维护了再婚主体的二孩生育权?法律专家随机选取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等的《条例》进行解读。
第一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两个子女。不用废话,他们已实现了二孩生育权。
第二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重庆、甘肃、山东、湖北等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然而,福建、贵州、云南、浙江、吉林等省没有列出这种生育情形,即排除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如福建省在《条例》解读中认为:“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再婚,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但一个判给了对方,在计算子女数时就是双方合计已有3个孩子,不属于再生育的申请对象。”再婚夫妻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未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三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等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可见,未生育过的一方有生育一个子女的权利,但生育二孩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第四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维护了双方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五种: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重庆、福建、贵州、云南、浙江、甘肃、山东、湖北、吉林的《条例》都规定,“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还可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就是说,再婚后双方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六种: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都未生育。这种情况视如初婚。
上述第一种、第四种、第五种及第六种情形的再婚夫妻都有生育二孩的法律依据,法律维护他们的二孩生育权。而在第二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情形中,在福建、贵州、云南、浙江、吉林等省份,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其二孩生育权受到限制。在第三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情形中,大多数省份的《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即未生育过的一方只能“生育一个子女”,而未能享有生育二孩的权利!
第二种和第三种存在着共同点:再婚的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问题在于:为何与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一方结婚,另一方就丧失了生育二孩的权利?
生育权包含着生育自决权、生育保障权以及生育平等权,它是公民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实施“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法律理应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二孩生育权!